广州“20条”力促低空经济“高飞”
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7月5日消息,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提出,支持开设载人无人驾驶应用场景航线。鼓励企业提供市内交通类、城际交通类低空飞行器载人飞行服务。对于开通并取得主管部门审批,起终点至少一个在广州市并实施常态化运营的载人无人驾驶应用场景航线,单条航线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3日
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广东省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加快培育壮大低空经济主体,推动完善低空基础设施、低空科技创新环境和低空多场景应用,促进低空经济及关联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壮大低空经济主体
(一)支持低空经济总部企业。对本市低空经济领域总部企业,根据广州市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扶持。对于研发制造类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等相应条件可认定为总部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给予总部企业人才户籍、人才绿卡、人才公寓、子女入园入学、办税绿色通道、政务服务、粤港粤澳通行等各方面保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鼓励低空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对在本市建设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通航飞行器、非载人无人机等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100亿元(不含)的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扶持(不含省级、区级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鼓励重点产业配套项目。大力培育低空关键设备、核心零部件、材料研制企业,支持主控芯片、动力系统、飞控系统、通信导航监视系统、机体、航电系统、关键材料,以及无人机反制等制造项目在本市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100亿元(不含)的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扶持(不含省级、区级扶持资金)。
支持低空关键设备、核心零部件、材料、软件企业开展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申报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按相关政策给予财政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力度培育低空领域优质企业。统筹用好省市资金,支持载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无人机整机及配套企业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资金实行“免申即享”。(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建设低空基础设施
(五)加快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规划建设适应低空飞行器航线需要的枢纽型起降场、垂直起降点、无人机试飞场地、自动值守机库、无人机起降机柜等。鼓励企业参与建设低空智联网,以及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保障基地和公共测试场地等,为项目审批开通绿色通道。支持有条件的轨道交通站场、码头、公交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超长期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工具,并列入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三、加大低空科技创新力度
(六)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鼓励本市科研机构及企业聚焦低空产业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软件开发、服务应用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积极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支持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一批市重大科技项目,获得立项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申请适航审定。对在本市从事研发和生产制造并开展适航审定的企业,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有人或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的,对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公斤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500万元;大型载物无人驾驶航空器,按型号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5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资助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八)支持打造高端创新载体和创新联盟。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低空经济高端创新载体建设,积极建设国家部委(局)认定的低空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支持组建低空经济创新联盟,鼓励联盟内企业开展产业协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九)鼓励开展低空经济标准规章制订。鼓励本市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牵头或参与起草低空空域管理、低空运营管理、低空服务保障管理等方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章。对已公开发布实施的标准,按照《广州市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促进低空经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低空经济领域相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发挥科技资金引导作用,通过项目补偿、风险补偿、投贷联动等方式支持低空经济科技成果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
(十一)支持开设载人无人驾驶应用场景航线。鼓励企业提供市内交通类、城际交通类低空飞行器载人飞行服务。对于开通并取得主管部门审批,起终点至少一个在广州市并实施常态化运营的载人无人驾驶应用场景航线,单条航线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开设货运应用场景航线。拓展低空货物多式联运创新场景,推动低空应急及医疗救援体系、无人机+智慧物流场景落地。对于开通并取得主管部门审批,起终点至少一个在广州市并实施常态化运营的低空货运应用场景航线,单条航线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开展低空服务业务。鼓励民办机构积极开展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装调检修工等低空经济领域相关工种的培训。支持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备案低空飞行行业职业工种认定,并开展相应等级认定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引导作用,统筹本市农业、林业、环保、应急、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公安、交通等多个领域的低空飞行服务需求,支持拓展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警航、城管巡查、执法取证、医疗救助、森林灭火、城市消防、应急救灾、国土测绘、交通指挥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十五)鼓励开展低空旅游、航空运动业务。支持航空运营企业开发低空旅游和航空运动项目。对于使用起飞重量超过150公斤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年度飞行服务2000架次以上用于旅游、体育的示范项目进行补助,单条航线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相关要素保障
(十六)加强低空人才保障。鼓励本市有条件的高校积极开设低空相关专业、培养和输送行业人才。加大对国内外低空领域高端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培育低空经济重点方向高级技工人才,组织企业开展产业人才专场招聘。推动本市人才政策在低空经济领域落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七)加强低空经济投融资支持。启动广州低空产业百亿授信,引导政府各类产业基金设立低空经济子基金。(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组织精准、高效、便捷的融资对接服务,提高间接融资效率。(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
(十八)加强低空制造业用地保障。规划建设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区,并评选示范园区。聚焦“工改工”,鼓励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旧厂房改造升级,为企业或机构入驻提供适配性强的工业厂房。(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十九)鼓励开发低空经济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低空航空器以及运载标的的专门险种,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鼓励相关企业、社会组织联合设立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因低空飞行器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不能及时赔付的,由低空安全保障基金预先支付保障。(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
(二十)加强低空经济服务保障。建设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飞行任务申请协助、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协调审批、航空气象、应急救援、动态监控等服务,实现低空飞行器活动“一网受理、一网通办”。鼓励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低空领域相关法律服务,探索低空领域纠纷解决机制和路径。(牵头单位: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司法局)
六、附则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产业链条相关企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同一类型市、区均有奖励措施并已享受政策的不重复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